房地产销售的四个模式,房地产销售的四个模式是什么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地产销售的四个模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房地产销售的四个模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模式有哪些?
你好,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模式有:
1、代理取费模式:销售团队由经纪公司组建,销售团队的人员成本由经纪公司承担,经纪收取固定点位的代理佣金;
2、企划推广取费模式:负责项目的企划推广的一系列工作,收取企划服务月费;
3、渠道分销取费模式:组建渠道分销团队,销售一套,领取一套佣金;
4、营销顾问取费模式:经纪公司出销售指导、策略指导驻场甲方,服务、指导甲方的销售团队,收取固定点位佣金+营销顾问月费。
以上是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取费各种模式
通常只有大的经纪机构有能力提供以上4种服务内容,中小型经纪公司受人力资源的限制,只能承接第1和第3种业务。
如果一个公司只能提供第2种业务,那称之为企划包装公司或广告服务公司,不能称为代理公司。
关于开发商将楼盘销售外包的具体操作模式?
一般分为四种模式:
第一是:独家代理,一般是销售公司按总销售金额提取佣金,完成销售 第二是:风险代理,一般是销售公司垫付广告费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三是:包销,这里也分为真包销和假包销,真包销就是直接按双方协商的价格分期付款给开发商,假包销和风险代理差不多,前期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如果在约定的销售期内未完成事先约定的销售指标,则保证金直接充做房款。
第四是:分销,也就是将项目的代理权分给多个销售公司,谁销售成功谁提取佣金,香港这种模式用的较多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为什么要调递延所得税?
投资性房地产计量由成本模式转化为公允价值模式,计税基础:以历史成本为基础确定(按照历史成本该提折旧继续 提折旧);在税法中不承认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税法只承认账面价值,所以当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的时候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
而会计上转换成公允模式以后就不计提折旧了,二税法中还要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所以就会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
税法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只认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在税法中不认其公允价值,成本法下,计税会计没有差异,但是转了公允价值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是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报表反应的也是公允价值,计税基础还是按照成本模式的,两者之间差异不就出来了所以会形成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模式由成本模式改为公允价值模式,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需要把变更时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留存收益。扩展资料: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等项目进行明细核算。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一)企业在确认相关资产、负债时,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
(二)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本科目余额的,借记本科目,贷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本科目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三)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所得税——当期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地产销售的四个模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地产销售的四个模式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