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评估证明报名,房地产评估证报名要求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房地产评估证明报名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房地产评估证明报名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怎么去房管局做房屋抵押证明呢?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双方应带齐以下有关法律文件:

房地产评估证明报名,房地产评估证报名要求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代表证明书;

3、如代理人办理,应有法人代表或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4、借款合同(主合同);

5、抵押合同;

6、抵押物的产权证明(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书》);

7、如果抵押物属于合资企业或股份公司拥有,应有董事会同意抵押的决议书;

8、如果是重复抵押,应提供前抵押权人同意再次抵押的书面文件;

9、如果是共有房产的抵押,应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当事人应到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登记时,抵押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文件:  (l)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  (3)抵押登记申请书;  (4)《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共有的房屋还须提交《房屋共有权证》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5)以预售的商品房作抵押的,须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如有效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8)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对抵押申请进行审核,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在登记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书面答复,并予以登记发证:  (l)以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交由抵押人收执,同时向抵押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2)以预售商品房或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法院执行中,对房产进行评估,如果当事人对评估价格有异议,应该向哪里提出异议申请?

一般应当向法院提起要求查询评估和鉴定。当前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将评估报告交给原评估机构,由原评估机构作出说明,法院没有召开听证会的义务。因为对房产进行评估的不是法院,是法院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如果对评估报告有异议,有权申请重新找一家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三条 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当事人双方及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不进行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对被执行人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有关企业提供会计报表等资料;有关企业拒不提供的,可以强制提取。

第五条 评估机构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经人民法院审查确定;协商不成的,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确定的评估机构名册中,采取随机的方式确定;当事人双方申请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评估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第六条 人民法院收到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报告后,应当在五日内将评估报告发送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房地产评估证明报名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房地产评估证明报名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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